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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
举报控告需知
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反腐倡廉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,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受理、处理举报线索的部门,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,处理举报线索及对部分线索进行初查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,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及立案标准是:
一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立案标准
1、贪污案件: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2、挪用公款案件: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,进行非法活动的;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,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;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,超过3个月未还的。
3、受贿案件: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。
4、单位受贿案件: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,应予立案。
5、行贿案件: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6、对单位行贿案件: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,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7、介绍贿赂案件: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;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8、单位行贿案件: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9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: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10、隐瞒境外存款案件:涉嫌隐瞒境外存款,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11、私分国有资产案件:涉嫌私分国有资产,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12、私分罚没财物案件:涉嫌私分罚没财物,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二、渎职犯罪案件
1、滥用职权案;2、玩忽职守案;3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;4、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;5、枉法追诉、裁判案;6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;7、私放在押人员案;8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;9、徇私舞弊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案;10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;11、滥用管理公司、证券职权案;12、徇私舞弊不征、少征税款案;13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、抵扣税款、出口退税案;14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;15、国家机关工作人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;16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;17、环境监管失职案;18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;19、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案;20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;21、放纵走私案;22、商检徇私舞弊案;23、商检失职案;24、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;25、动植物检疫失职案;26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;27、办理偷越国(边)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;28、放行偷越国(边)境人员案;29、不解救被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案;30、阻碍解救被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案;31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;32、招收公务员、学生徇私舞弊案;33、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、流失案。
三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犯罪案件
1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;
2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;
3、刑讯逼供案;
4、暴力取证案;
5、虐待被监管人案;
6、报复陷害案;
7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。
四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是:
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;不服不起诉决定;不服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决定;不服人民法院己经生效的刑事判决、裁定;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服的申诉;请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案件;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案件。
广大公民们,举报犯罪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,检察机关希望广大公民能够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,积极检举揭发犯罪。公民举报可采取电话、信函等方式举报。检察机关对举报人将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,严格保守秘密,同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进行严厉查处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于举报有功人员,检察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,对于有重大贡献的可给予重奖。
欢迎广大公民积极提供各类举报线索,竭诚希望广大公民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!
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
举报电话
0790—629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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